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招聘
律师事务所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聘请3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省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报名条件
(一)依法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且正在执业中;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
(三)执业信誉良好,无当事人投诉,无违法行为;
(四)有精通行政法律事务和民商事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
二、报名时间
2015年6月10日至6月20日。
三、报名方式
将报名资料传真、邮寄或直接报送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姚羽洁,电话:14704614170、82629401(传真),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报名资料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评价推荐材料,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承诺书及收费标准等材料。
四、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小组对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报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竞谈。
五、组织考察
招聘工作小组到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并将考察对象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六、综合评议
根据竞谈、考察和公示情况进行评议,确定聘用的律师事务所。
七、决定聘用
对决定聘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无不良反映的,报省政府领导审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至省政府本届任期结束。
九、聘用费用
不向作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事务所支付年度服务费用,只在处理省政府法律事务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每次向法律顾问单位支付3000元至5000元的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2015省政府招聘律师事务所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公告
2015-06-12 10:34: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招聘律师事务所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公告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