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5-06-09 10:31: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现将黑龙江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现将黑龙江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具体报名政策、学历条件及有关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即通过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报名时应具有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可以报名。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可以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证书有: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4、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为准。报名人员应在报名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本人学历信息进行查询。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应即时向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学历认证,申请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
5、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和法律专业的范围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6、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报名人员,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电子照片,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时户籍信息一致的户口簿。
7、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8、我省不受理选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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