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下辖十二个国有农场,地跨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三市和桦川、桦南、集贤、友谊、宝清、饶河、勃利七县,辖区控制面积9650平方公里,管理局总人口36万。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用人单位申报,管理局批准,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0人,现将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红兴隆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报考的工作岗位要求;
4、各职位的具体条件详见《红兴隆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 公开报名
应聘人员现场填报《红兴隆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每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
报名时需持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岗位要求统招二表本科及以上学历,需提供当年高考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相关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会计证、执业助理医师证、主治医师职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6)2016届毕业生需提供由所在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
(7)在职人员需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包括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履历、同意申报意见等相关内容)。
报名时间:2016年3月3日至3月17日。
报名地点:红兴隆管理局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
教师岗位报名联系人:徐晓桐,电话:0469-5860400、18646269537;
其他岗位报名联系人:李识文,电话:0469-5860375、18646290502。
(二) 资格审查
1、现场资格审查时间:3月18日8:00—16:00。
地点:红兴隆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
报考人员应按方案要求的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件原件到人社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请考生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2、应聘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3,如达不到规定的报名比例,对急需紧缺的专业岗位,经管理局招聘考试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降低比例到1:2。
(三) 笔试
笔试时间:3月19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中心医院检验、药学、医学影像岗位的笔试内容为所报专业岗位专业知识,其余岗位笔试内容为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含校医)。
教师、会计职位笔试内容为本学科相关专业知识。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可于笔试结束后登录红兴隆网查询。
(四) 面试
面试时间:3月26日。
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所报岗位1:3比例进入面试。面试由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实施。
教师面试采用说课方式,时间为10分钟,具体说课内容将于笔试结束后在红兴隆网公布;其他岗位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不及格者取消进入下一轮资格。
考试总成绩以百分计,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照招聘人数与岗位数1:1确定拟聘人员。总分相同时,教师岗位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下一项,其余岗位以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下一项。
(五) 体检
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管理局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根据成绩递补。
(六) 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学识水平、工作作风、工作实绩、自我要求等方面。凡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拟聘人员,取消资格,可根据成绩递补。
(七) 聘用
拟聘人员名单在红兴隆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应届毕业生见习期12个月,试用期间享受招聘单位同岗位人员相关待遇,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报管理局人社部门备案。
(二)凡被聘用人员其家属工作、住房一律自行解决。
(三)凡被中心医院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岗位录用的人员,享有12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优惠政策(康定嘉园购房)。
五、相关要求
(一)每位考生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二)2016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教师岗位通过考试被聘用后,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报考红兴隆管理局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岗位通过考试被聘用后,须在2年内考取相应教师资格证;报考中心医院医生岗位通过考试被聘用后须在2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证。以上未取得者取消聘用资格。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各环节结果公开,增强招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聘人员有直系亲属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
(六)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被聘用人员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为五年 (含试用期),因工作需要在管理局范围内调转除外。
(八)被聘用人员,应在接到管理局人社局录用通知后七天内持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期限的,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