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6-10-10 15:20: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关于报考条件  1 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0月15日至199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

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六、关于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

  1. 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需要注意什么?

  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仅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填写。

  2. 《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何时提供?

  进入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参加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前应提交《报名登记表》,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同时应提交《报名推荐表》。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将于2016年3月底前进行,请报考人员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

  3. 社会在职人员是否需要填写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

  社会在职人员不必填写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个别招录机关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要求。

  七、关于公共科目笔试

  1. 公共科目笔试科目是如何设置的?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考试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 什么时间进行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其中,上午9:00—11:00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下午14:00-17:00进行申论考试。

  3. 如何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2016年1月10日左右,考生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4. 如何划定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省级以上职位和地市以下职位合格分数线会有所区别。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八、关于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1. 如何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公布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简章》确定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比例,从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

  2. 是否所有职位都要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不是。只有《招考简章》事先公布的需要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3. 如何查询是否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将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考生可登录该网站查询是否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4. 什么时间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大纲及要求等内容由招录机关确定。考生可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或招录机关网站查询。

  5. 专业科目考试如何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考试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可登录招录机关网站查询专业科目考试安排情况。

  6. 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由招录机关确定,一般在2016年3月底前进行。考生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或招录机关网站查询招录机关面试公告,也可直接向招录机关电话咨询。

  7. 关于7个非通用语专业的考试安排情况?

  报考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全国友协、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先参加2015年11月28日下午进行的外语水平测试,然后参加11月29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其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与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笔试综合成绩。考试地点均在北京。请报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公共科目笔试考点选择为北京。

  8. 关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考试安排情况?

  报考特殊专业职位(银监财经类)、特殊专业职位(银监综合类)、特殊专业职位(银监法律类)、特殊专业职位(银监财会类)、特殊专业职位(银监计算机类)的人员,先参加2015年11月28日下午进行的专业科目考试,然后参加11月29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与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笔试综合成绩。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不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请以上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合适的公共科目笔试考点。

  9. 关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考试安排情况?

  特殊专业职位(证监财金类)、特殊专业职位(证监会计类)、特殊专业职位(证监法律类)、特殊专业职位(证监计算机类)的人员,先参加2015年11月28日下午进行的专业科目考试,然后参加11月29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与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笔试综合成绩。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不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请以上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合适的公共科目笔试考点。

九、如何进行调剂?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具体办法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在考录专题网站上查询。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将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进入调剂人选名单的,不得参加其他职位递补。

  十、关于体检和考察

  1. 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2. 综合成绩如何计算?

  一般职位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公共科目笔试、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一般不超过综合成绩的15%,具体各职位所占分值比重见招考简章。

  3. 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

  4. 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

  5. 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 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 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8. 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9. 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京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京外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要在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10.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内容。

  11. 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1.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考试结束后,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对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十二、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 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过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 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公务员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提高。考试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准备考试。

  十三、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此次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10-12370

  咨询时间:2015年10月15日至26日,每日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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