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申论热词:消法大修
2013-04-23 09:38: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经过审慎平衡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了19年之后迎来首次大修。据悉,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最终没有进入修订草案,取而代之的则是将原
     经过审慎平衡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了19年之后迎来首次大修。据悉,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最终没有进入修订草案,取而代之的则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封顶”。法学界认为此条款有较大修改空间,仍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再限制赔偿倍数,可以采取“上不封顶”的原则(4月20日《中国经营报》)。

      从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消法的修订工作以来,学界和消费者对“惩罚性赔偿”条款入法呼吁颇多,最终未能写入修订草案,不免令人失望。现行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九项权利。消法之外,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但消费者缺少实现权利的能力和途径,根源就在于“惩罚性赔偿”缺失。

      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但是,高昂的维权成本和低微的维权收益,让广大消费者不得不放弃法律维权的途径,最终选择无奈的沉默。一起消费诉讼的成本,包括立案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产品检测费等一 系列费用,此外,时间成本亦不可小觑。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如果对应的是一袋奶、一个面包、一瓶酒价格的两倍或者三倍赔偿,那么很多人显然就会放弃法律维权。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不法商家的有恃无恐。

      即使法律赋予消费者再多的权利,如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那么也是水中月、镜中花,徒具观赏性而已。更重要的是,在经历了现行消法规制市场的19年后,这种消费者无力、不法商家有恃无恐的对应情势,已经渐渐积淀成一种无语的局面,给双方都带来了一种习惯性的心理暗示。修法的目的,就是要打破不合理的既成关系,平衡出一种公平的利益格局。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封顶,显然无助于改善目前的格局。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供应的主体已经占满了市场,达到了无以计数的数量,但至少其中一部分处于低端发展模式,现在确实到了“打造升级版”的阶段——优胜劣汰,提高质量。所以说,从促使企业产品升级的角度看,新消法也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这一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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