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也是尤为重要的,今天,华政选调生考试网就来为大家讲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知识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4.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诉愿权
《宪法》第41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4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文化权利与自由
《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服兵役
《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15黑龙江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5-03-25 16:31: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也是尤为重要的,今天,华政选调生考试网就来为大家讲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知识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 平等权《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